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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工程建造规范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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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工程建造规范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造规范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一起废止。此次修订增加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中小水利工程建造和水利工程电气等方面的部分内容。 《工程建造规范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水利工程建造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能规则,也是参加建造活动各方履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和政府对履行情况施行监督的技能是根据和原则。(厅宣扬中心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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