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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任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办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造工程质量的监督办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任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有关建造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查看。” 2.【部分规章】《水利工程质量办理规则》(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12月批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任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办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施行监督的准则。水利工程依照分级办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任部分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施行质量监督。” 温馨提示:该评议只对就事攻略内容是否标准、精确、明晰、合理等方面做评议。如需对已办件进行评议。请前往我的点评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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